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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层商品房怎么按十一层验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9:33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3月28日,平阳县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郑某等14人诉被告平阳县规划建设局、平阳县环境保护局及第三人温州经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验收审批及备案行政争议一案。该院分管副院长陈正杰主审,该县规划局局长李炜和环保局局长周胜荣出庭应诉。这是继今年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该县公安局长出庭应诉后的又一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据原告郑某等14人称,2000年7月,第三人取得平阳县昆阳镇五显殿街A地块(1号、
2号、7号、8号楼)的承包开发权,建造商住楼。2003年至2004年间,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商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三人购买五显殿街7号、8号楼商品房,第三人必须按约定时间将验收合同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但第三人违约,将审批规划为十一层商住楼违章建成十二层,并在组织竣工验收时仍按十一层商住楼进行竣工验收。而两被告未经严格审查,将该十二层楼当成十一层楼进行验收,并在第三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名,表示同意验收。同时,被告平阳县规划建设局于2004年8月30日发文认定该楼已经竣工验收,并于同年9月23日予以备案。原告以被告对违章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签名、发文、备案的行为错误为由,向平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以上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平阳县规划建设局辩称,对该楼层竣工验收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在第三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名和发放《关于对已竣工验收未备案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整改的通知》,要求第三人备案以及给予备案的行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被告平阳县环境保护局称,该局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正确。建议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第三人温州经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郑某等14人起诉缺乏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杜笑铃乾坤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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