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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卖出 不能再占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12:24 今晚报

  本报讯 因所购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一业主搬入小区另一套房屋内居住。5年后,开发商将该业主搬入的这套房屋售予他人,由此,在购房者与搬入者之间引发了一场腾房纠纷。日前,经两审法院审理,被告业主被判腾出诉争房屋,迁至原购商品房中。

  2004年11月19日,徐某与本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河西区某小区15门505室商品房一套。当徐某准备就绪欲搬进新居时,却发现自己的房子早已有
人居住了。惊讶与气愤之余,徐某将居住人田某、杜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二人立即腾房。

  庭审中,被告田某夫妇道出了事情的原委。田某夫妇于1998年4月在同一小区购买了15门704室商品房一套。居住期间,因该房出现质量问题,田某曾找到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等单位进行交涉,但房屋质量问题一直未能解决。1999年11月,田某与妻子杜某搬进诉争房屋内居住至今。田某夫妇认为,诉争房是房地产公司为解决问题给其钥匙让其进住的,自己是合法居住,不同意原告诉求。

  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系诉争房的合法权利人,对诉争房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被告长期占用诉争房,致使原告取得诉争房权利后不能及时行使使用权。被告对原告购买诉争房的事实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被告主张诉争房是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给其钥匙让其进住的,但就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关于被告所购房15门704室的房屋质量问题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应通过其他正当途径与第三人另行解决。综上,因被告未提供其对诉争房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腾出诉争房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被告腾出房屋,迁至其在该小区购买的原房屋居住。

  宣判后,田某、杜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就诉争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徐某因上述合同成立而享有诉争房的所有权。虽然田某夫妇自1999年开始占用诉争房至今,但二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占用诉争房的合法性,故其行为妨碍了徐某对诉争房具体权利的实现,侵犯了徐某的合法权益。由此,二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启明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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