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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被撞身亡 肇事司机潜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13:05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淄川3月30日讯(记者 张继才 通讯员 蒲业学 冯媛)一男子帮陶瓷公司到外地推销产品途中遭遇车祸身亡。肇事司机潜逃后,陶瓷公司称死者是搭他们的顺风车,他们不应负责任。为此,死者家属将陶瓷公司告上法庭。3月13日,淄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陶瓷公司赔偿死者家属2万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

  2004年初,博山区的苏某认识了淄川一陶瓷公司负责人张某。2004年11月29日,应
张某的请求,苏某与张某一起前往上海推销产品。车行至京沪高速公路临沂市郯城县路段时,张某驾驶的轿车遭遇连环交通事故,一辆大货车撞上了张某驾驶的轿车,苏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4年12月6日,临沂市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任某负全部责任。2005年3月14日,在郯城县公安局对任某采刑事拘留期间,任某趁住院之机潜逃至今。事发后,陶瓷公司支付抢救苏某的医疗费和火化费1万余元,并补偿死者家属1.1万元。

  死者家属认为,苏某是为陶瓷公司帮工过程中死亡的,要求陶瓷公司补偿医疗费和丧葬费等15万余元。

  陶瓷公司辩称,张某从未要求苏某到上海为公司推销产品,当时张某要到上海联系业务,苏某是搭顺风车。而且,肇事司机任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即使苏某帮陶瓷公司推销产品,苏某死亡后,家属也应先向肇事车主索赔,只有车主无力赔偿时,陶瓷公司才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淄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苏某是在为陶瓷公司帮工过程中,因任某侵权遭受人身损害致死,现任某负案在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陶瓷公司应当对苏某遭受损害致死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鉴于被告已经补偿原告部分损失,法院判定被告再补偿原告2万元。(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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