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永久居民子女类单程赴港澳定居办证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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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15:24 深圳晚报 | |||||||||
出入境管理知识系列报道19 港澳永久居民子女类单程赴港澳定居办证须知 一、办理条件(一)申请对象
申请人为我市常住户籍人员,父或母是港澳永久性居民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上写明出生地为香港或澳门; 2、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距申请人出生时已满7周年; 3、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住满7年,后因各种原因回内地定居一段时间,现已重返香港或澳门定居; 4、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在申请人出生时,父或母也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永久居留证。(二)提交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两份,申请人近期浅蓝色底光学光面正面半身彩照(规格为48mmX33mm)三张; 2、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复印件两份,交验原件; 3、提交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印件两份,交验原件; 4、提交在内地居住的父或母以及兄弟姐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两份,交验原件; 5、提交在港、澳居住的父或母的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各两份,交验原件; 6、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 7、提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证明。(待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