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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料海归出任公司高管 涉嫌受贿自称是商海策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01:2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因委托理财导致上市公司“科大创新”巨额经济损失而入狱一年的科大创新原总裁陆晓明被释放后,因涉嫌受贿,昨天再次受审。庭审中,陆晓明推翻了其在公安机关的部分供述,并称自己收钱实际上是为了帮助困境中的科大创新渡过难关,是一种“商海策略”。

  ■相关背景

  陆晓明其人

   现年45岁的陆晓明,上个世纪80年代从合肥工业大学毕业后,被调入中国科技大学工作。之后,陆晓明两度赴法、美从事研究和学习。1999年,作为具有技术、管理双重知识背景的“双料海归”,陆晓明被任命为中国科大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上市公司科大创新的筹备工作。1999年12月,科大创新正式成立,陆晓明出任公司的首任总经理。

  2004年年底,陆晓明因“委托理财”导致科大创新巨额经济损失,被合肥市高新区法院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5年6月,陆晓明被公安部

证券犯罪侦查局上海分局监视居住,与此前的“委托理财”案有关。2005年9月,陆晓明因涉嫌受贿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6年2月,因为此前的“委托理财”案,他被科大创新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目前该案尚未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2003年,科大创新与深圳德诚安公司办理委托理财业务期间,陆晓明命下属向深圳德诚安公司实际负责人卞某(另案处理)提出,要按“行规”支付给其“好处费”,并要兑换成港币或美金。

  2003年3月1日上午,卞某在深圳将70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币送给陆晓明;同年3月20日上午,卞某再次将150万元人民币兑换成美元和港币送给陆晓明。后因业务失败,在卞某催要下,陆晓明退回了上述款项。

  ■庭审直击

  “一介书生”从容受审

  在昨日的庭审中,陆晓明显得十分沉稳。自称为“一介书生”的他,言谈举止很有礼貌,“谢谢”、“对不起”等字眼始终不离口。

  和一般的被告人不同,陆晓明在庭审刚刚开始,便从口袋里掏出了笔。在公诉机关对其所涉嫌的犯罪事实进行指控时,他不但仔细地倾听,还仔细地记录,时不时地点头或摇头。在庭审时,陆晓明总是习惯用“首先”、“其次”等归纳得十分清晰的字句来为自己申辩。在庭审结束的瞬间,有朋友按捺不住在旁听席上喊他,陆晓明仍然很冷静地说了句“不要担心我”。

  质疑公诉人的证券常识

  因为此案因“委托理财”而起,又牵涉到上市公司业务。整个庭审中,“空盘”、“崩盘”、“坐庄”等证券专用术语,几乎贯穿始终。而作为证券业高手的“双料海归”陆晓明,在提到业务操作时,则显得异常兴奋。

  庭审中,陆晓明多次提到他参与的此次“委托理财”,实际上是用违法的手段迅速地聚拢资金,他甚至提交了一份具体操作图,来详细阐述他们企图操纵股票价格,回笼资金的流程。

  在公诉人指控其涉嫌犯罪事实时,陆晓明对公诉人的证券常识提出质疑,称“公诉人不懂得股票证券的运作过程,在法庭上故意混淆是非……”

  收钱是一种商业策略

  公诉机关指控,陆晓明在2003年操作科大创新与深圳德诚安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期间,分两次收受德诚安公司实际负责人卞某“好处费”220万元,并将该资金存于深圳发展银行保险箱内,案发前在卞某催要下,将此款还回。

  对此指控,陆晓明称,他确实收到了一个装着钱的包,但包内具体数额,他并不清楚,且他只收到一次。他称,“委托理财”实际只是表面现象,当时科大创新有着巨大的资金亏空,公司只有迅速积聚资金才能维持。于是,他和德诚安公司的卞某、上海工赛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周某,洽谈了委托理财和操纵科大创新股票事宜。

  陆晓明称,在此次“委托理财”交易中,对方公司要先期投入很多资金,相对而言风险较大。对方为了“捆绑”科大创新负责该项目操作的他,才给了他钱。如果不收钱,对方会不信任公司,进而撤资,这对科大创新的危害是致命的。于是,他被迫收下此钱。因此,他收钱有特定的背景,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并且也预料到将来必然要将此款退还给对方。

  当庭质疑证据效力

  在庭审举证阶段,面对公诉机关宣读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陆晓明一再地称“已经记不清楚了”。同时,陆晓明申辩称,当时在专案组的供述,是在完全封闭的状态下进行的,目前大都没有相应证据佐证,这些供述并不能作为给他定罪的依据。他在当庭所述,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对于其他人用来证明换外币贿赂他220万元的证言的效力,陆晓明也予以辩驳。他称,这些证言的真伪,他不能肯定。这些证言只能证明他们之间换外币的事实,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换的钱都贿赂自己了。

  自称法律意识淡薄

  “我在科大创新工作4年,我倾注了所有的事业心和情感在公司,我不可能在我充满感情的公司最危难的时候,眼看着不管,更不能在当时去谋一己之利。作为一介书生,我满腔热情地回来创业,却最终因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而走到了今天……”在法庭最后陈述中,陆晓明用低沉的声音分析了自己走上歧途的原因。

  同时,陆晓明还说,他希望能够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宽容,他在国外学了这么多年,还希望能竭尽全力地去做事业,能为国家再贡献力量,希望法庭给他一个公正的判决。

  ■焦点之争

  是否国家工作人员

  因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是受贿罪的主体,在此案中作为企业总裁的陆晓明的身份认定成了至关重要的因素。

  公诉机关称,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而陆晓明在1999年就被任命为中国科大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后被委派到科大创新出任董事,且陆晓明的人事关系一直留在中国科大,享受中国科大的住房、医疗等待遇,参加中国科大的考核、定级等,这些足以证明陆晓明是国家工作人员。

  对于公诉机关认定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陆晓明称,科大创新不是国有企业,自己被控受贿的行为,是和自己所担任科大创新总裁的职务有关,不应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来对其定罪。陆晓明认为,他在科大创新担任董事等职务,是经过董事会选举的,而不是源于任命。至于人事关系在中国科大,陆晓明称,双重关系是市场经济初期的现状造成的,他已经很久不从中国科大拿工资了。 正言 邢汀 本报记者 陈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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