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酒闹事故意在公共场合裸露身体被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09:34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记者 刘中元 通讯员 罗裕秋 隋大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月1日实施后,广州警方依照该法处理新案件。近日,越秀警方对一男子行政拘留10天,该男子借酒闹事,故意在公共场合裸露身体。 3月30日早上6时许,一名醉酒男子在小北路天秀大厦一报纸档借酒闹事,对报纸档女档主做出流氓猥亵动作,并在众目睽睽之下故意裸露身体,被越秀巡警当场抓获。警方依照
公安机关提醒,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噪声扰民、损毁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等行为的处罚均有明文规定,市民受到此类行为骚扰,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