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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姓名权 日益受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12:04 今晚报

  近几年来,有关姓名权的纠纷越来越多,涉及工作、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人们由此也越来越关注自己的姓名。然而,“姓名”到底价值几何?什么样的情况算是侵犯姓名权?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姓名权?诸多围绕姓名权而生发出来的问题引人关注。

  侵犯姓名权形式多样化

  3年劳动合同无从说起———2002年,本市人赵女士到一家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但当时并未实际领到该证。一年后,当她领取该证时,却发现上面记载着她已于半年前被某公司录用,而市劳动局备案登记中也记载她与某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对这一切毫不知情的赵女士很是气愤,认为自己的姓名权被侵害。由此,赵女士将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上级单位和录用她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劳动报酬损失及各项保险费损失,打起了一场姓名权官司。

  盗用他人姓名办公司———在筹办某贸易有限公司时,钟某、吴某委托朋友杨某找中介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递交了各自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后二人又决定不成立公司了,遂通过杨某告知中介公司取消登记。不料,张某和易某却从中介公司购买了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名称,于同年8月成立公司进行经营,并将钟某列为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将吴某列为监事,注明注册资本200万元,钟某出资60万元,吴某出资140万元。姓名被他人盗用办公司,一旦出资不到位,被盗用姓名的人则要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并要承担经营风险。当钟、吴二人知悉上述情况后,随即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二原告的姓名权;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成员、监事成员,消除在经营活动中不利于二原告的危险。

  冒顶他人姓名上学———原告赵敏(化名)与被告方玲(化名)均是山东滕州某中学学生。毕业时,赵敏超过了委培生的录取分数线,济宁某中专后将录取通知书寄到了赵敏所在学校。然而,成绩并不合格的方玲却从学校将赵敏的录取通知书领走,并在父亲的帮助下冒用赵敏的名字上了济宁某中专。毕业后,方玲上班。而赵敏不得不复读、重新考学,毕业后还曾待业一年方才找到工作。在赵敏知道当年方玲冒名顶替上学的事后,愤而提起诉讼。这起案件经两审审理,山东省高院终审认为,侵权行为是由方玲父女、方玲所在中学、当地教委的故意和济宁某中专的过失造成的,这种行为从形式上表现为侵犯赵敏的姓名权,其实质是侵犯赵敏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上述各方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几方被告赔偿因侵权对原告赵敏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5万元精神损害费。

  保护姓名权应事先防范

  每个人的姓名在日常生活中只是一个代号而已,看似很普通,但是各类有关姓名权的纠纷在提醒人们,姓名是有价值的,应该加以保护。就此,记者采访了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和郭栋。

  据介绍,公民的姓名权是公民人格利益的一种。《民法通则》第99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侵犯公民姓名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1.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即干涉公民命名、使用、变更姓名的权利。2.盗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该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实施不利于权利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3.假冒他人姓名,即使用他人姓名冒充他人参加活动或进行其他行为。以上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该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同名同姓情形,多是巧合或非故意的,不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结合现实中出现的多起姓名权纠纷,潘强律师介绍说,在姓名权被侵犯的同时,其他的权利如受教育权、劳动权等也有可能会受到侵害,所以不能忽视对自己姓名权的保护。目前,由于传播途径很广泛,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经做出即会造成不小的影响和损失,所以,公民在使用自己的姓名时要注意多份谨慎,做到事先防范,例如,找工作时所投的简历,在未被单位录用时要及时索回;在申请注册成立公司或公司被注销时,一些相关材料务必要保管好;个人信息不要随意在网络上公开等。一旦发现自己的姓名权被侵犯,应立即采取法律措施,以制止侵害发生,尽量消除或缩小影响,并可讨回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吴阿娟 孙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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