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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酒可查酒类“身份” 卖酒要问顾客年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13:42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皇甫萍习慧泽)从今天起,酒可不是随便就能买卖的了。消费者买酒就可以查酒的“身份证”,而卖酒者也要问问顾客年龄。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不仅要求所有酒类商品经营、生产场所都必须到商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还出台了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其中规定,除啤酒外,酒类批发经营者在酒类商品流通时须开具随附单,作为正规酒类的“身份证”,且要单随货走。市民在买
酒时若怀疑其质量,就可以要求经营者出示“随附单”。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共消费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凡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以父母投诉为依据,再依据《办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此外,《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2006修订)》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在内的32部新法规,也正式颁布实施,内容涉及诉讼当事人权益保护、住房、交通、出入境食品的安全等诸多方面。其中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规定:城市规划必须保证公众利益,中心城区规划要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改变了过去规划已经制定通过之后才公示宣传的做法。《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2006修订)》规定:旅行社未按照旅游合同提供相关服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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