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环境改造拆除补偿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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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0:46 哈尔滨日报 | |||||||||
哈报网讯(记者 金鑫)记者昨天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获悉,为整治城市环境,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近日出台适用于本年度环境改造的《哈尔滨市城市环境改造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暂行办法》。 违法等四类建筑不予补偿
《暂行办法》规定,违法建设的;不符合审批条件,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持有相关证照已被审批机关撤销的;超过批准期的临时设施;各类废弃杆体等四类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偿。 合法建筑按有关法规补偿 针对依法取得合法证照的房屋,拆除时按拆迁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依法予以货币补偿。补偿金额按《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针对不需要保留的锅炉房(含储煤池),按实际情况予以补偿;拆除大烟囱时,按拆除时所需要的实际费用给予补偿。 对于在城市规划确定后违规审批的有证件房屋,同时审批发放证件的部门又不能撤销或者注销证件的,由违规审批核发证件部门承担补偿责任。 对特殊群体实行特殊照顾 据了解,该《暂行办法》充分考虑了对特殊群体的补偿问题。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补偿低于人民币5.5万元的,按照5.5万元补偿;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同时又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或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获基本补偿后,可再获人民币1万元的拆除补助。符合廉租房条件的,按照廉租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群力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补偿,不适用本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