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欠薪企业被处加付赔偿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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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1:3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本市一家公司下达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不但要支付所欠工资,还要支付拖欠工资总额50%的赔偿金4900元。 据介绍,2004年3月至8月,赣榆县赣马镇农民张怡通在连云港市某装饰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工作,其间工资一直没发,累计9800元。两年来,张怡通多次到该公司讨要工资,但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逾期不改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向用人单位处以应付额50%以上1倍以下的赔偿金,日前,连云港向这家企业下达行政处理决定。(金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