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你维权:交警部门的调解书能作申请执行依 据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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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1:4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我的一位朋友在交通事故中腿部受到伤害,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并达成调解协议:由责任方赔偿我朋友2.8万元,但对方不按协议履行,我的朋友能依据该调解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读者:晓华 晓华: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可以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的文书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正债权书,其中未赋予公安部门的调解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第2款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不能依据公安交警部门的调解书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你的朋友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和调解书应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 (宋豫杨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