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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怀疑他人欲害己持刀将其刺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2:07 兰州晨报

   兰州女孩王萍(化名)和两个男子在甘南路天翼饮吧喝酒。两个男子和王萍的关系都有点“黏糊”,张佳凯是王萍前男友,康冲壬是王萍现男友。饮酒期间,有人说饮吧的沙发下有砍刀,康冲壬便怀疑张佳凯要伤害他,欲借故离去,张佳凯不允,康冲壬用弹簧刀将张佳凯刺伤,张佳凯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康冲壬在法庭受审时说,他当时感到张佳凯有伤害他的意图,于是选择了防卫。其辩
护律师说,这在法律上叫“假想防卫”,是符合人性化的防卫权利,王萍也见证了血案现场。

  有关专家说,司法实践中,“假想防卫”性质的案件时有发生,对此类案件的定性处理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康冲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缓。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死刑复核程序对该案件进行审查。同时,康冲壬的亲属对该案的性质认定提出异议。

  案情回放

  饮吧凌晨发生血案

  2005年3月29日凌晨1时许,兰州女孩王萍受自己前男友张佳凯的邀请,和自己的现男友康冲壬以及韩晓泉、郭鹏飞等人在甘南路一饮吧喝酒,有人告诉康冲壬饮吧沙发下有砍刀,康冲壬便怀疑张佳凯要伤害他,当康冲壬起身欲离开时,张佳凯拉住他要与他继续喝酒,康冲壬当即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在张佳凯的左腿部连刺两刀后逃离,郭鹏飞见状追出饮吧,康冲壬又持刀在郭鹏飞左腿部捅了一刀。张佳凯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当事女孩见证现场

  2005年8月30日,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祖国对王萍进行了调查。

  王萍说,康冲壬是他的现男友,交往已经一年。张佳凯是她的前男友,从2003年2月底到4月底,两人处过对象。因为张佳凯年龄小,她认为不合适就提出分手。王萍说,2004年8月,张佳凯要求和她和好,她拒绝了,张佳凯在其开的店里一把把她推倒在展示台上,她受了伤。2005年2月的一天,她在兰炭宾馆和张佳凯相遇,张佳凯向她道歉。从那时起至事发前,两人再没有见过面。

  王萍回忆说,2005年3月28日晚10时许,张佳凯打电话叫她到甘南路一饮吧喝酒。刚开始她拒绝去,后来张佳凯又打了七八个电话叫她,她就给男朋友康冲壬打电话,康冲壬说去,她就先去了,康冲壬随后赶了过去。张佳凯、康冲壬和她坐在一起喝了一个多小时的酒。后来,康冲壬的朋友小董也到酒吧喝酒。小董喝了半个多小时,之后说楼下和张佳凯一起来的人带着刀不知干什么。康冲壬要走,张佳凯先拉住小董不让走,后来小董说了几句话,张佳凯就把小董放开了。张又把康冲壬拉住,不让他走,双方发生口角。张佳凯把康冲壬逼到墙角,并动手殴打康冲壬,她过去拉开两人,随后就与康冲壬离开了酒吧。

  王萍说,当时她没有看到康冲壬用刀刺张佳凯,但她知道康冲壬身上带了把刀。

  符合人性化的防卫?

  在庭审中,康冲壬的辩护律师王祖国、秋炳提出,康冲壬的行为构成假想防卫,这种防卫的“故意”是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的,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的反击,从行为人主观上看,显然不具备犯罪故意的认知内容,因此,行为人只能构成过失犯罪。两位律师认为,假想防卫权利是符合人性化的防卫权利。实际上,行使假想防卫权利的行为人,他在面对假想的“危险”时,他的心理面临的恐惧,是人们在正常环境中难以想象的。

  法院审理认为,康冲壬作为一名成年人,显然知道持刀捅人会造成被捅人伤亡的后果,但康冲壬却在张佳凯没有采取任何实际危害行为的情况下持刀伤害张佳凯,在其主观上、行为上均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2005年11月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康冲壬犯故意伤害罪为由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张佳凯的亲属各类经济损失共计15.51万元。

  被告亲属提出异议

  一审判决后,康冲壬没有上诉,但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死刑复核程序对该案件复核时,其亲属提出异议,认为康冲壬的行为“构成假想防卫,对其应按照过失致人死亡定罪量刑”。目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审查。

  专家说法

  “应以过失犯罪论处”

  就此案记者采访了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教授刘宁生和兰州大学法学硕士、律师张智渊。

  记者:在死刑复核期间,康冲壬的亲属提出异议,在法律上处于什么地位?

  专家(张智渊):我国法院审判是四级两审制,对于刑事案件而言,一审后,如果被告人不上诉,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不抗诉,该判决即生效。

  但是,对于死刑案件却有特别的规定,即使被告人不上诉,公诉机关不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要复核。那么,在此时,被告人的亲属要提出异议,其法律地位相当于一般的公民。当然,法院对其提出的异议,应该根据其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记者:司法实践中,假想防卫的案件时有发生,对此类案件的定性处理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难题,怎样处理才妥当?

  专家(刘宁生):所谓假想防卫,是指客观上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发生认识错误,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想象的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的行为。基于认识错误而实施防卫行为,是假想防卫的本质特征。

  在假想防卫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应以过失犯罪论处。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在实际生活中,假想防卫行为人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人造成了损害,固然是由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所致,但在多数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稍加注意,就可以查明不法侵害是否确实存在,并避免错误及危害后果的发生,只是由于行为人的疏忽大意致使危害后果发生,所以,其主观上存在犯罪过失,应以过失犯罪论处。

  记者:法律上有假想防卫过当吗?怎样去处理它?

  专家(张智渊):假想防卫与防卫过当竟合的场合,叫假想防卫过当,法律上以前没有这个名词,现在有学者提出来。有些学者对假想防卫过当有这样的论述,即“如果在假想防卫时,某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已明显地超过了现实侵害所允许的界限,那么,他要对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承担责任!”这个观点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可以考虑。

  记者:定罪不是单纯的技术活动,而是一项充分体现国家法律制度本质的“精神作业”,这个“作业”不好做。

  专家(张智渊):确定刑罚的最佳定量,就要求审判人员熟悉和分析社会心理,善于运用刑罚有限的灵活性去调节刑法个别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矛盾,力求使处罚的结果在人们心理上产生积极的反应。

  采写:本报记者 郝冬白 实习生 王炜 摄影:本报记者 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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