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天然湿地内拾鸟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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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5:53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薛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这部从6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中,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等9类活动是在天然湿地范围内明令禁止的。 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是地球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生态系统。我省湿地资源十分宝贵,全省有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湿地168块,总面积29.3万公顷,只占全省国土面积的
开发湿地不得破坏生态系统 去年年底,《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正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专业意见,使得这部法规更加科学规范。 《条例》指出,开发利用天然湿地资源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进行,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长环境。在天然湿地内从事割芦苇、割草、放牧等活动,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和时间进行。对于违反者,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最高罚5000元 《条例》规定,禁止在天然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9类活动:1、开垦、烧荒;2、擅自排放湿地蓄水;3、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野生动物栖息地;4、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5、擅自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6、向天然湿地内排放超标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7、向天然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8、擅自向天然湿地引入外来物种;9、其他破坏天然湿地的行为。其中,在天然湿地范围内擅自排放湿地蓄水的,由县级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明确规定,要求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调水等措施补水,维护湿地生态功能。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天然湿地用途。临时占用湿地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核准,临时占用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