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惹争端 仲裁双方无异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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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11:2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讯记者今天上午9:00从市仲裁委获悉,一起因买卖双方口头变更合同、但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纠葛,经过仲裁,卖方的主张被采纳,结果双方心悦诚服。 舒城县蔬菜专业户林某与合肥一种子公司于2005年11月10日签订了买卖蔬菜种子的书面合同,约定种子公司向林某提供100公斤种子,每公斤价格为100元,合同签订后,林某提出价格偏高,经与种子公司口头协商,同意降低单价。种子交付后,双方还是对种子单价
仲裁庭审理认为,双方合同成立后,经协商达成了变更协议,符合合同变更前提条件。买卖合同变更不需要采取书面形式或履行批准、登记手续,口头协议也受支持。既然双方都承认有口头变更,确定变更的内容应该根据双方举证来确定。 由于双方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变更都被认可,因此,仲裁庭支持了种子公司的主张,即种子的价格最终以每公斤95元付款。 (咸文 光熬) 新闻点 9:00 市仲裁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