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锅肉”磕裂牙赔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13:03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 日前,周女士去卢湾区丽园路某餐厅吃饭,却被一盆带骨的“回锅肉”磕伤了牙。周女士拔牙、补牙花了1500元的医药费,而饭店也为此给予周女士400元的一次性赔偿。 周女士认为,既然当初点的一道菜为“回锅肉”,餐厅不应将含有骨头的“回锅肉”上菜,餐厅应对消费者牙齿开裂一事负责;事后周女士到医院就诊,费用在1500元左右。周女士要求餐厅赔偿700元。餐厅只同意补偿300元。
据《上海市规范餐饮业经营行为的办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因用餐健康受到损害,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实的,餐饮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赔偿。卢湾区消保委认为,在餐厅发生了因食用带骨头“回锅肉”致使消费者牙齿开裂,餐厅应负主要的责任。几经周折,餐厅最终同意一次性赔偿周女士现金400元。作者:□记者 沙情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