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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母亲杀子不负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3:43 重庆晚报

  本报讯一女子患上抑郁症后,担心儿子遭后母虐待,竟亲手将其掐死。有关部门鉴定后确认此人作案时有心境障碍,不负刑事责任。由于其夫坚决要求离婚,记者昨日从合川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已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法院查明,刘刚和柳梅1996年自由恋爱结婚,两年后有了儿子小宝。小宝聪明活泼,非常惹人喜爱,夫妻俩都十分喜爱。从去年开始,柳开始无原因地整晚失眠,久而久之还
患上抑郁症。虽然家人多方为其寻医问药,但都未能痊愈。整夜不能安眠的柳产生了轻生念头,她多次在河边、桥上欲寻短见,都被制止。

  随着病情日渐加重,柳看到活泼可爱的儿子开始心烦意乱。她担心自己死后,儿子会遭到后母虐待,为了不让儿子受苦,去年12月2日,柳在家中将7岁的小宝活活掐死。之后她留下遗书,喝下整整一斤白酒自杀,又未能如愿。

  事后经有关部门鉴定,柳属于精神残疾一级。公安部门的鉴定结果也认为,柳属于抑郁症发作,作案时有心境障碍,无责任能力,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丈夫无法接受爱子被妻子亲手掐死的事实,始终不能原谅妻子,便起诉离婚。法庭上,妻子痛哭流涕,一再向丈夫表达自己的歉意,但已无法得到丈夫的谅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人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果,遂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文中人物系化名)

  相关法条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见习记者 王明 通讯员 韩姝)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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