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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奇死亡保险公司拒赔百万保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3:44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亓树新

  近日,王文宇诉平安保险公司索赔百万保险金案二审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此案因为投保人的离奇死亡而备受关注,它是否符合《保险法》关于“故意犯罪导致死亡不予赔偿”的规定引发争议,而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认定。

  2003年9月19日晚,哈尔滨天福宴京楼酒店(夜总会)老板王国廷带领7名工人在酒店屋顶做防水。23时50分左右,他蹲下调整电焊机,工人们听到“砰”的一声响,只见王国廷应声倒下。众人急忙将王国廷送往医院,方知是因枪伤所致,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国廷头部中枪,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当晚家属报案,警方在现场找到一支改装手枪,弹夹内有6发“64”子弹。2003年9月20日,警方得出结论,王国廷“非他杀,非正常死亡”。

  此前,王国廷在保险业务员李敏的多次劝说下,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购买了两份“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和两份平安世纪

理财投资连结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共计95.34万元。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身亡,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载明,身故受益人为长女王文宇。据此,事发当晚,王文宇就通知了平安保险公司,并提出理赔申请。

  2004年4月19日,平安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认为王国廷的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和《保险法》的规定,不给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退还现金和未满期保险费5527.89元。王国廷的家属拒绝在理赔书上签字,随后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赔偿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文宇又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平安保险公司拒赔的主要依据是《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庭上,平安保险公司代理人出示的主要证据,是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的出具的《情况说明》。

  这份说明写道:此案我局认定,王国廷生前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但人已死亡,枪支来源不清。2003年9月19日晚23时许,王国廷所非法携带的手枪走火,击中王国廷头部致其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王国廷已死亡,此案现已侦查终结。

  王文宇的代理人李滨律师说,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都主张,未经法院裁判,不得认定某人犯罪。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是法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在本案中,王国廷已经死亡,无法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仅凭公安机关的一纸说明,更不可能给王国廷定“非法持有枪支罪”。既然无法认定王国廷有罪,保险公司就没有理由拒绝理赔。

  庭审中,双方互不相让,争执不休。在犯罪嫌疑人已死亡的情况下,侦查机关的侦查结论能否作为认定被保险人构成故意犯罪的依据?民事法庭是否能对被保险人作出有罪的认定?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说法。

  黑龙江省法律界资深人士王国忠谈到,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制度要求认定自然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如何处罚等,只能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通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来完成,而《刑事诉讼法》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不予立案或不予追诉,这使得根据法定程序认定已经死亡的被保险人是否因故意犯罪导致死亡的证明活动无法进行,从而导致《保险法》上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是“已决犯罪”、“嫌疑犯罪”或“犯罪事实”无法确定,似有任意解释的余地。解释为“已决犯罪”时应以判决书为证据;解释为“嫌疑犯罪”时,属于不确定状态,显然不可行;解释为“犯罪事实”,同样需要侦查机关来证明。摆脱上述困境的关键,是国家应及时完善相应的证据制度,就本案而言,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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