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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女儿引得两家人群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3:44 重庆晚报

  本报讯已离婚的李兰在年关时节,将判归前夫抚养的一双女儿接出来团聚,谁知前夫对此十分不满,并引起两个家庭成员集体斗殴,双方多人受伤。日前,合川市法院对这起因子女探视权引发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张兵与李兰均系合川市农民,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03年10月离婚,两个女儿判归张兵抚养。2004年1月22日,是农历的正月初一,爱女心切的李兰想给女儿添新衣并
吃一顿团圆饭,就于当日下午将两个女儿从张兵处接到了姐姐李英家。当日晚10时许,张兵很生气地打电话到李英家,认为李兰没有征求自己的意见就带走孩子,要求她立即把孩子送回来。两家人在电话里发生激烈争吵。

  由于争吵十分激烈,担心会出意外,李兰的姐姐李英、姐夫刘某、哥哥李刚及伯父杨某一道,连夜租了一辆长安车送李兰的两个女儿回家。到达张兵家后,张兵及其父张强、妹妹张芳、妹夫王某早已在此等候。见面后,双方一语不和发生激烈殴打。混乱中,李英持手电筒将张强脸部打伤,张强则持菜刀将李英的头部砍伤,两家共9个人就这样打成一团。

  一场殴斗下来,双方几乎个个带伤,不得不各自到医院治疗。经鉴定,刘某、李英、杨某、张强为轻伤,其中李英伤残等级为九级。事后,张家与李家分别向合川市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充分证据证明张强的轻伤是由李英及其夫刘某造成,而张强致李英轻伤,证据确实充分。另外,两家人共同联手致伤对方,都应对对方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双方在纠纷中均有过错,可适当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张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李、张两家的经济损失各由对方赔偿80%。(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评案

  该案审判法官李志明解释,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探视权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法官说,探视权能最大限度的减轻单亲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法律虽明确规定了探视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离异妇女的探视权往往受到夫家的阻碍,从而造成两个家庭甚至家族之间的矛盾,影响家庭和社会的安宁。希望此案对离异的父母有所警示,能够依法依理正确地对待子女探视权。

  (记者 杨波 通讯员 高山)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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