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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学生:一定要拿回卖花女孩的监护授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6:17 新京报
北大学生:一定要拿回卖花女孩的监护授权

 北大法学院学生闫翠翠在辅导卖花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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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谈动机

  “卖花女孩”,几分浪漫的称呼后面,是一群未成年人心酸的成长史。

  七个北大学生,为卖花女孩募集生活费,给她们补课,送她们还乡。今天,他们之中的一个,就将上路。

  然而,和回家之路相比,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之路,会艰苦得多。如何从法律上找到突破口,将卖花女孩背后的操控者绳之以法?要杜绝类似的社会现象,改变无人可管、无法能管的窘境,我们还需要怎样的制度安排?

  这些才是“护花者”们的大志所存,也是本报的关注所在。

  北大地球物理学院学生江燕赴湖南劝说卖花女孩父母。

  我没有设定的目标,我相信水到渠成,整个事情,不管是她们上学,还是法制的完善,只要我们不改初衷,一直做下去,就一定能成功。

  江燕是今天要远赴湖南的“护花者”。临行前夜,他接受了本报的采访,对捐助卖花女孩的过程,他说得淡然,可对于明天的“护花之旅”,他则是信心十足。

  新京报:当初为什么会介入这件事情?

  江燕:我也知道类似的事情很多,有很多人却视而不见。但是往往很多像山一样难以移动的事情,只要有一种坚持的心态就会有解决的一天。

  参与这个事情也是在一念之间,我相信无论怎样的困难,以我原来的经验我都会挺一挺就过去。这件事情当然也可以。读了这么多年的书。我不想只是发发文章来过我的日子。卖花孩子的事情,任何人只要用膝盖想想,就知道这是伤天害理的。你不做,我不做,谁来做?

  新京报:很多人觉得做这件事有点理想主义,你觉得是这样吗?

  江燕:这件事情做起来很难,但是其实一个个坎迈过去,成功也就来了。我一直相信我们这个社会还是处于一种上升的趋势,所以解决这个事情的可能性存在的。既然存在,我按照自己的原则踏踏实实去做就可以了。

  我还记得两年前,我在王府井和一个女生一起,一个卖花女孩缠着我买花。我当时的感觉是这些女孩真烦。看到张金荣的帖子后,我才想到用卖花女孩的立场去想整个事情。我转换了这个立场,就需要为这些孩子们做点事情。

  新京报:你本身的生活也并不富裕,而且学业的压力也比较大,你怎么去协调这些矛盾呢?

  江燕:现在给孩子们加餐和每次给40元钱,我还付得起。以后用的钱,我们会采用募捐的方式。耽误的这些时间我只能靠课余时间补回来了。当然以后可能会有更多的利益冲突,这就需要社会力量的加入。我们是发起者,但是我们不可能把整个事情完全包揽下来。我们能做的,是呼吁整个社会注意。

  新京报:为什么会想到亲自去劝说她们的父母呢?

  江燕:因为这是一个最快捷最有效的办法。执法部门对孩子的“姑姑”(控制卖花女孩者)没有办法,就是因为这个“姑姑”得到了她们父母的授权。如果能够争取到父母的同意和授权,我就可以直接帮助孩子,不用担心“姑姑”的阻拦。我是想到就做的人,所以就要以最快的速度赶到孩子家里。

  新京报:那有没有想到父母们会不同意?

  江燕:不可能。我也是农村出来的,我知道农村父母的心理。如果有可能父母还是愿意让孩子们读书的。我们现在可以提供物质上的帮助,父母一定会同意的。而且我也会找到当地的老师来劝说,同时还会设法调动当地的社会力量。

  新京报:有没有一个自己设定的目标和心愿呢?

  江燕:我没有设定的目标,我相信水到渠成,整个事情,不管是她们上学,还是法律体系的完善,只要我们不改初衷,一直做下去,就一定能成功。我用我的方式做事,这就是我的目标和心愿。

  救卖花女童 法律比道义有力

  救助女童活动发起者之一、北大法学院学生闫翠翠表示将开展全国卖花女童调查,争取提交全国人大

  北大法学院学生闫翠翠在辅导卖花女孩。

  这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法律解决。如果能有法律去解决这件事情,用法律去宣布这种行为的错误,肯定会有威慑作用。法律比道义更有力。

  新京报:怎么会想到从法律上寻找突破口去解救卖花女童?

  闫翠翠:我们关注卖花女童李月和王秀秀已经半年了,也一直在思考。将这两个孩子送回家容易,但还有更多的卖花女童的存在,这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法律去解决。在我的视野内,没有查到法院判决关于卖花女童的案件,都是道德上的谴责。如果能有法律去解决这件事情,用法律去宣布这种行为的错误,肯定会对“姑姑”这种人更有威慑作用。法律比道义更有力。

  新京报:遇到的最大困难是什么?

  闫翠翠:仔细查阅了法律书籍,发现这件事真的很难定性。从民事上看,原被告双方是利害关系人。李月等卖花女童都未成年,只能由其监护人(父母)提起诉讼,而父母同意让“姑姑”把孩子带出来,诉讼就不可能存在。卖花女童事件,显然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这两部法律虽规定的很全面,但细节规定不够,执行力不强,很难对“姑姑”这种人构成威慑。而且,《劳动法》规定的雇佣主体关系,又使没有营业执照的“姑姑”很难受到严厉的惩罚。

  新京报:想过退缩吗?

  闫翠翠:没有,一直有江燕等同学支持我。江燕鼓励我说,都是先有杀人行为,才有法律上杀人罪的产生。越困难,说明我们现在做的事情越有意义。

  新京报:为什么会在刑法上找突破点?

  闫翠翠:《刑事诉讼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威慑力最强,会使大量的“姑姑”不敢再做这种事情。此外,因为李月等家长不会告“姑姑”,《刑法》除自诉外还可以提出公诉,我们向公安部门举报,“姑姑”同样会被惩治。但问题并不那么简单,经过查阅发现,《刑法》上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至少要构成轻伤以上的伤害才能构成,罚蹲、跪板凳、拧耳朵等惩罚连轻伤都不构成。

  同时,类似卖花女童等雇佣童工造成伤害的情况,《刑法》条款上没有相关规定。

  新京报:怎么选择以“非法拘禁罪”向警方报案?

  闫翠翠:费了很大力气,才找到个“非法拘禁罪”,虽然也很牵强。但是我们认为,“姑姑”按照自己的意志,命令李月等卖花女童必须到相对固定的场所,卖花女童并没有真正的自由,可以说是一种非法拘禁。所以就以非法拘禁罪报案。

  新京报:公安部门告诉你们很难定性时,心情怎么样?

  闫翠翠:这是没办法的办法,结果是在意料中的。我和民警就此争论了近1个小时,我更确信卖花女童一事的解决在法律上的确存在空白。

  新京报:你的观点与北大法学教授交流过吗?

  闫翠翠:一位北大法学教授对我们的行动很感兴趣。他称这件事情很有意义,类似卖花女童的事情,在美国等国家已构成犯罪,而在中国却够不成犯罪,法律上存在空白。同时,我向一些从事刑事案件的律师询问,他们也称李月等人遭到伤害的情况,在刑法上的确找不到相关条款。

  新京报:下一步你们怎么打算?

  闫翠翠:这种现象并不是只有北京存在,其他城市还有很多。我们送这5名女童回家,远远解决不了问题,法律健全才是根本解决之路。我想等把这5名卖花女童送回家后,我们在全国搞一个卖花女童的调查。北大一些法学教授已经答应给予帮助指导,并承诺如果调查资料翔实,他会提交全国人大,希望促进法律的健全和完善。这样的话,我们真的做了一件有意义的事情。

  -发起者说

  希望法律能填补空白

  我想我们几个人同心协力地做这件事将会成为我们每个人的美好回忆。卖花女童的事情我看不过去,我就一定要管。尽管我的力量很渺小,我也一定出份力。愿望有三,一是5个孩子回家。二是社会舆论能够关注这类事情。三就是法律最终能够填补这份空白。

  ———谢辉

  积跬步成千里

  我相信这句话: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我也相信我们的力量。

  ———赖宇鸥

  既出于同情 也安慰自己

  我来自农村,我有过类似的上学艰难的体会。我帮助这些孩子是对她们的同情,也是对自己的一种安慰。我希望大街上这样的孩子越来越少,该上学的孩子都能上学。

  ———张海洋

  以上三人均系北大救助卖花女孩活动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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