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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权利决定改嫁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10:02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歙县一农妇被子女逐出家门歙县一位农村母亲因为想改嫁,居然被亲生子女逐出了家门。她到法院咨询时,没有向法官要求什么,只是提出了一个非常质朴的问题:“我有权利决定改嫁吗?”歙县法院法官仔细倾听这位母亲的哭诉后,给了她肯定的答复。

  农村母亲姓赵,今年五十多岁,是歙县上丰乡赵村人。她向法官哭诉,她有过两次婚姻,丈夫都因疾病不幸去世,她拼死拼活将四个子女拉扯大,并建起了房子。如今,两个
大女儿已经出嫁,另一双儿女也将成人,外出打工,家里只剩下她一个人。为了更好地照应承包田,使子女在外没有后顾之忧,也想让自己晚年生活过得有质量一些,她寻思着为自己找个伴。同村的单身汉叶某在生产、生活方面经常给她帮助,她信得过叶某,叶某也同意和她一起生活,于是两人决定择日结婚。不想,她的这一举动却遭到村人的非议。令她不能忍受的是,她的子女极力反对她招人进家,并威胁说“如果你嫁人,我们就不认你这个母亲。”开始她还不以为然,但随着她与叶某关系的进展,子女对她反对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子女们最后说,“你要和叶某在一起也不要紧,先得和我们断绝母子女关系;另外你不是我们许家人,房屋财产都是许家的,你离开许家。”今年3月,子女逼着她签订了两份协议,一份断绝关系,一份交出财产。现在,她已经把亲手建起的房屋的钥匙交给了儿子,但儿子却连协议里答应给母亲的几样动产也不让母亲带走。她听说法院是说理的地方,只想问问“作为一个母亲,我是否有权决定自己改嫁?是不是改嫁了,就得离开许家,就什么也没有了?”(可鉴)

  儿女行为:不合情不合法

  依据我国《婚姻法》,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该法第十九条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该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赵老太子女出于各种目的,通过种种方式干涉母亲再婚的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还有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赵老太受迫和子女所签订的“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首先,父母子女的关系是一种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依法不能解除。赵老太的子女要与其“断绝母子关系”的“愿望”不能实现;其次,赵老太的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包括其子女在内都不得强行索取和非法侵犯。综上,赵老太依法有权和叶某结婚,安度晚年。赵老太的子女更应设身处地多为母亲考虑一点,充分尊重母亲的选择。

  本报记者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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