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案件县政府为何屡屡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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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10:08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 |||||||||
近几年来,农民状告县政府、不服土地行政登记案件在行政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笔者对近两年泗县人民法院受理、审结的此类案件统计发现:2004年,该院受理行政案件28件,其中土地登记案件14件,占全年行政案件的50%%;2005年受理46件,土地登记案件22件,占全年行政案件的47.8%%;2006年元月至3月15日止,该院受理行政案件12件,其中土地登记案件高达7件。在这些土地登记案件中,除当事人主动撤诉外,县政府被判败诉的案件占判决案件的一半以上。
总结县政府败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类: 查找不到所颁证的地籍档案 这类案件在土地登记案件中经常出现。例如,2005年姜某不服泗县人民政府为吕某颁发的土地使用证而提起行政诉讼一案,在诉讼中,泗县人民政府提供了一份没有查找到颁发该证的地籍档案的证明;2006年叶某等四原告不服泗县人民政府为骆某颁发土地证一案,泗县人民政府答辩称未找到为骆某颁发土地证的地籍材料等。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因此,只要原告的主体适格,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这类案件都要依据该条的规定判决县政府败诉。 颁证认定事实不清 有些土地登记案件权属材料确定的面积、四至与登记的面积、四至不符,或是申请人申请登记时提供的材料不齐全,颁证机关没有认真进行审查就草率颁证,鲍某状告泗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登记案件就属于此类情形。鲍某与王某宅基东西相邻,2000年12月10日,王某填写了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表,申报面积为280.80平方米。经泗县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审核,同意王某使用土地220平方米。后泗县人民政府为王某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其登记的面积却是280.80平方米。2005年王某建房时因用地面积与鲍某发生争议,鲍某才得知王某办理了土地使用证,遂提起行政诉讼,该证因认定事实不清被依法撤销。颁证程序违法颁证程序违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1)因四邻签字有假,导致土地证被撤。涂某与邻居因地界发生纠纷,后涂某得知县政府为邻居颁发了使用证,就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中,涂某提出地籍调查表上的签名不是本人及其成年家人所签,并要求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肯定了涂某的名字不是本人所签。为此,县政府被判败诉。(2)未依法进行地籍调查。《土地登记规则》明确,在当事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地籍调查。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土地证的颁发行政机关却没有进行地籍调查,特别是在一些变更登记中,就直接套用初始登记中的地籍调查表进行颁证,王某要求撤销泗县人民政府为程某颁发的土地证就属这种情形。程某买了一块土地,别人已办理了土地证,程某申请变更登记。县政府在进行变更登记时,未重新进行地籍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只是套用以前的地籍调查表。法院审理后,对该证依法判决撤销。(3)未依法进行公告。《土地登记规则》明确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泗县泗城镇东关居委圩东组54户居民状告县政府土地登记一案,就因县政府给姜某颁证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公告而被撤销。 当下,农民状告县政府行政案件的增多,一方面反映了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高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