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不赔 精神损失获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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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10:08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 |||||||||
临泉县陈集镇现年54岁的农妇李彩(化名),8年前因病住院手术,被医院输进未经检验的供血,染上艾滋病毒。2005年9月,她状告医院索赔75万元损失。日前,阜阳中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李彩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 1998年4月9日,农妇李彩因患子宫肌瘤,入住临泉县某医院治疗。在接受该医院对其子宫肌瘤切除手术过程中,医院为其输血400毫升。住院9天后出院。近年来李彩身体感觉
法官点评 本案公开审理、合议后,法官认为,由于被告医院在为原告患者输血时,未对供血者进行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未能保证所输血液的安全性,导致原告感染艾滋病毒。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给其精神造成痛苦。对因被告医院过错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应依法予以赔偿。对感染艾滋病毒患者的诊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政府负担,因此对原告李彩诉求赔偿医疗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的有关证据,该项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也不予支持。今后如能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因感染艾滋病导致其劳动能力下降而造成经济损失,可另案起诉要求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