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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不赔 精神损失获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10:08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临泉县陈集镇现年54岁的农妇李彩(化名),8年前因病住院手术,被医院输进未经检验的供血,染上艾滋病毒。2005年9月,她状告医院索赔75万元损失。日前,阜阳中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李彩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

  1998年4月9日,农妇李彩因患子宫肌瘤,入住临泉县某医院治疗。在接受该医院对其子宫肌瘤切除手术过程中,医院为其输血400毫升。住院9天后出院。近年来李彩身体感觉
不适,经常出现发热及皮炎症状。2004年11月29日经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李彩感染艾滋病毒。为索赔损失,李彩依法提起诉讼,以被告医院为其输血时,未对供血者进行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而造成其感染艾滋病毒为由,要求医院承担各项损失计75万元。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为其供血者李某被有关部门确认为艾滋病患者等有关证据。被告医院则认为对原告李彩的诊断治疗无任何过错。并以其所使用血液系血站提供,血液安全应由血站负责为由,认为不应对原告承担责任。(石中原怀玉)

  法官点评

  本案公开审理、合议后,法官认为,由于被告医院在为原告患者输血时,未对供血者进行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未能保证所输血液的安全性,导致原告感染艾滋病毒。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给其精神造成痛苦。对因被告医院过错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应依法予以赔偿。对感染艾滋病毒患者的诊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政府负担,因此对原告李彩诉求赔偿医疗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的有关证据,该项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也不予支持。今后如能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因感染艾滋病导致其劳动能力下降而造成经济损失,可另案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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