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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谭”非那“谭” 火锅没赢官府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14:27 新民晚报

  

此“谭”非那“谭”

  本报讯(通讯员高远记者宋宁华)本非同根生,却为一个共同的“姓氏”走上了法庭,但“谭火锅”最终没告赢“谭氏官府菜”。日前,经市高院二审认定,“谭氏官府菜”中文文字,没有侵犯拥有“谭火锅”的四川德阳谭氏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的商标权。据此,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四川德阳谭氏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05年,四川德阳谭氏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认为,上海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和该公司南京西路分公司所使用的店招、订座卡、名片、宣传资料、筷套、牙签套等载有“谭氏官府菜”或“譚氏官府菜”文字,对自己公司拥有的“谭氏”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分别向市一中院、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总计人民币250万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所注册商标由“谭氏”中文文字、图形化的拼音字母“TAN”两部分组成,但起到显著识别作用的部分并不是“谭氏”两个中文文字,而是图形化的拼音字母“TAN”。而且“谭氏”是一种姓氏的称谓,通常为一般公众所共用,缺乏识别性,显著性较弱。为此,市一中院、二中院分别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川德阳谭氏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市高院二审后认为,被上诉人使用的“谭氏官府菜”或“譚(繁体字)氏官府菜”与上诉人注册的组合商标,二者在整体结构、读音、字形、含义上有较大的差异,并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而且被上诉人使用“谭氏官府菜”或“譚氏官府菜”是为了说明其经营的菜式,有正当理由。所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驳回。

  绍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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