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刺死丈夫情人被从轻判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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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1:42 信息时报 | |||||||||
因死者长期破坏他人家庭存在过错,故被告人被从轻判处,坐监十五年 时报讯 (记者 周桂平 实习生 黄杨梅 通讯员 王创辉) 只因丈夫李某轻有婚外恋行为,田某红在一次与情敌争吵时用水果刀杀死对方。田某红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003年,李某轻与被害人余某艳在东莞市樟木头镇认识后不久,即发生通奸行为。之后,余某艳在明知李某轻已结婚并育有子女的情况下,仍与李某轻保持这种关系。 2005年10月20日晚,李某轻没有回家住宿,田某红认为李某轻跟余某艳又到樟木头镇樟洋村美得丽旅店过夜,于是次日11时许,田某红来到美得丽旅店324号大房找到李某轻和余某艳,即与二人争吵起来。在争吵过程中,田某红拿起一把尖刀朝余艳艳的左胸部、左大腿后侧各刺了一刀,李某轻见状即上前夺下田某红手上的尖刀,余某艳趁机跑出房间。李某轻放开田某红后送余某艳到医院抢救,田某红趁机逃离现场。余某艳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余某艳系被用锐器作用于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下午6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常平火车站将田某红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红及其辩护人提出余艳艳破坏田某红的家庭,有过错及本案是临时起意、突发性的偶然犯罪案件的意见经查属实。至于刀的来源及田某红在案发后是否逃跑,均不影响对本案的处理 被告人田某红无视国法,在他人破坏其婚姻家庭生活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合法途径保护其合法权利,而是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红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害人余某艳明知被害人田某红田某红的丈夫李某轻已婚并育有子女的情况下,仍长期与李某轻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生活,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故可对被告人田某红从轻处罚。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