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走私者多次勒索保护费被砍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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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1:48 信息时报 | |||||||||
时报讯(记者 魏丽娜 李宪锋 实习生 彭专 通讯员 李志金 朱仕宏 李世寅 张文辉) 发现罗某等人非法走私红油,梁某非但不报警,还把其视为发财机会,多次以此要挟勒索“保护费”,恼羞成怒的李某与同伙将梁某砍死,导致一起“黑吃黑”的故意伤害案,罗某因此获刑10年。近日,中山市人民法院对此案的民事部分作出判决,正在监狱服刑的罗某需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30余万元。因梁某的行为对此案的发生亦有重大过错,法院驳回了被害人家属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勒索“保护费”被打死 2004年初,罗某伙同他人在中山市横栏镇西江大堤从事走私红油的非法活动,并由李某等人负责接车、望风。此事恰好被当地人梁某得知,梁某认为这是一个发财的机会,遂于同年5月,以其从事走私活动相要挟,多次向罗某索取“保护费”,双方因此结怨。 2004年5月30日晚,梁某等人又进入西江大堤,意图骚扰罗某走私活动并收取保护费。罗某得知后,准备了打架器具想教训一下梁某。当晚11时许,罗某与同伙持铁管、刀具等凶器冲上去殴打梁某等人,梁某被当场砍倒在地,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精神抚慰金请求被驳回 该案经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0年。判决生效后,被害人父母向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等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6万元。 4月3日,中山法院依法对此案的民事部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正在监狱服刑的被告罗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而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则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死者身负次责影响量刑赔偿 本案死者梁某在得知罗某等人的走私活动后,本应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但他却为非法收取“保护费”而对罗某等人进行勒索,其行为对本案伤害事故的发生亦有重大过错,应对其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这是法院在对罗某量刑时考虑的情节,也是减轻罗某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事由。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而另两名被告的窝藏行为虽属违法,但与梁某的死亡并无因果关系,不存在过错,依法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