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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致残该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3:43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本报记者高云君他曾经是事业有成的青年,因为一次偶然的爆炸变得面目全非、穷困潦倒。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至今仍找不到为这次事件负责的人。事主之一没有赔偿能力,而另外两家又被一、二审法院判定不承担责任。

  此案经四川省检察院提起抗诉,日前已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同时,这一抗诉案件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问题也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祸起一瞬间

  2001年6月16日晚,胥益明和几个朋友在西充县城儒商水吧吃饭。笑语欢声中,没有人意识到灾难正在悄悄逼近。当时泄漏的天然气已弥漫室内,但由于没有任何异味,当时在包间消费的5个人和服务员都没有觉察。这时有人到包间来打招呼,点火吸烟,一声巨响,导致一死四伤。胥益明烧伤最重,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一级伤残。

  2002年2月,胥益明以儒商水吧经营者范树明(以下简称:水吧)、西充县天然气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以下简称:油气矿)为被告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3年12月24日,西充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天然气公司、油气矿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范树明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胥益明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5月8日,二审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公司有无过错?

  一、二审只认定水吧老板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胥益明想不通,“包间里满是天然气,却没有一个人闻出有异味。这说明供气方没按规定加臭。”

  律师李声雯支持这种看法,“没有加臭与发生爆炸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一、事故发生时,天然气中含有硫化合物;二、国家只对无味民用天然气应加硫化合物作了规定,没有对加硫化合

  物的量作出规定;三、对老管网、老气田应当加臭的规定是在2001年7月1日以后执行,而事故发生在2001年6月16日,因此关于

  加臭规定不适用于天然气公司及油气矿。

  此案的代理律师认为,法院用以认定天然气中含有硫化合物的依据是,事故发生后近一年天然气公司送检的检验报告。“新提交的检验报告的检验时间是在发生事故后一年才做,在事故发生一年后出现相互矛盾的检验结果时,只能采信事故发生时已经认定的证据来证明相关事实。”同时,她说,早在2001年之前,国家就有民用天然气应当加臭的强制性规定。

  多因一果的启示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胥益明抗诉案件中反映出的许多问题,诸如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关系,民事案件中多因一果关系及相当因果关系等问题,是诉讼中经常遇到但又比较复杂的问题,值得关注。

  施杰律师说,此案是特殊侵权,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案中涉及易燃品,依据民法、产品质量法等规定,胥益明只要证明其因天然气爆炸受到损害即完成其举证责任。天然气公司及油气矿应举证证明爆炸是由胥益明故意造成的,或其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由天然气公司及油气矿承担赔偿责任。而此案一、二审都是按照一般侵权处理。

  这次事故发生是由于下述原因结合在一起造成的:一、水吧的天然气泄漏;二、没有对天然气加臭,使发生泄漏时无法被及时察觉。“这些原因假如单独存在都不必然导致爆炸事件发生,”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平教授认为,本次事故属于法理上的“多因一果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上述各行为的实施者应根据其行为造成损害的作用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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