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送货上门承诺 工商判定:商家出“送货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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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5:01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 柯锐 通讯员 杜娟 业祥 紫薇 实习生 朱芳 报道:购买了电磁炉,商家承诺送货上门,最终却要消费者自己来提货,工商部门判定:商家要出“送货费”。 3月2日,家住车站路的陈女士在硚口一家电卖场购买了一台价值300元的电磁炉,由于发现炉子表面有划痕,当天下午就来到该店要求换货。店主同意换货,可由于当时店中无
3月24日,商家打电话告诉陈女士,货已到商店,约定当月27日送货上门。 然而,27日,陈女士在家中等了一天,商家未按约定将电磁炉送来。 次日,陈女士认为店主不诚信,要求退货。但商家认为,商品质量本身没有问题,不同意退货,陈女士遂投诉到宝庆工商所。 工商人员表示,货未按时送到是商家的责任,由于陈女士对商品质量无异议,建议由其自己将产品带回家,同时判定:由商家出20元“送货费”,以补偿陈女士。 工商人员表示,对类似的送货承诺,如果商家不履行,可要求其补偿“送货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