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维修合格证》可拒绝付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5:34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谢鸣 记者赵福生) 本报《汽车维修 呼唤诚信》系列报道见报后,不少车主和司机反映,尽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维修新规定”)施行至今快一年了,但他们对这部“维修新规定”仍不甚了解。为此,本报记者就此走访了西安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市场科科长张广怀先生。 同一故障 两次修不好
经营者埋单 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而同时承修方在3天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不给结算清单 托修方有权拒绝付费 “维修新规定”还明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不给《维修合格证》 同样可拒绝付费 “维修新规定”同时还规定: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而且车主可以拒绝付费或接车。 收费要明码标价 换下的配件归用户 就换下来的配件归谁这一问题,“维修新规定”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把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修理厂使用“假冒伪劣” 可追究责任 就车主和司机担心的修理厂使用“假冒伪劣”配件问题,“维修新规定”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将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签发虚假《合格证》 没收所得并罚款 就车辆维修质量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保期”最多100日 关于车主关心的“保修期”问题,“维修新规定”规定: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进行二级维护后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的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其中,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