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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 组织向同性卖淫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7:3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招揽“小弟”,遍撒名片,两男子组织多名男子,专门向男性提供卖淫服务。昨日,成华法院认定,同性向同性提供性服务也算卖淫,以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据悉,该案是四川首例组织同性卖淫案。

  组织同性卖淫逮住两男子

  昨日上午10时过,成华法院公开宣判。中年男子潘某某、凌某某被法警押着,走上被告席。他们都穿着牛仔裤,裤腿上还有图案装饰。凌偏瘦,有些书生气,他不停地扭肩膀,偶尔转身看看旁听席上的家人和朋友。

  经过审理,法院查实了这起四川首例组织同性卖淫案的前后经过:潘、凌二人都是同性恋者。潘的艺名叫“潘东娜”,凌叫“林林”。潘曾在成都市中心某酒廊反串女性角色,从事歌舞表演;“林林”在该酒廊客串表演唱歌。去年6月,二人相识不久便合谋,决定开设一个专门为男子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的休闲屋,从中赚钱。随后,二人出资在东风路附近租下一套住房作为卖淫场所,取名“潘东娜休闲屋”,然后联络几名男性同性恋者来此从事卖淫服务,卖淫所得由卖淫人员和二人平分。

  他们还订立了规章制度:出台必须老实报价;有事外出必须请假……为了招揽生意,二人还制作名片,将其联系方式及休闲屋地址印制在名片上,在该酒廊等地散发,吸引男性前来嫖娼。

  去年7月20日晚10时许,成都警方接报前去查处,在“潘东娜休闲屋”内控制了5名正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青年男子。潘、凌二人随即落网。成华检察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将二人批捕。

  法院:向同性提供性服务算卖淫

  由于该案是同性之间提供性服务,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颇有争议。法庭上,二人对事实认可。昨日,成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认定,潘、凌二人构成组织卖淫罪,判处二人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

  成华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组织他人卖淫或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的“他人”并没有特指女性,也包括男性。

  法院还认为,其中的“卖淫”的本质特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人出卖肉体的行为,并未特指只向异性提供性服务,还应包括同性向同性提供性服务的行为。潘、凌二人组织男性青年从事金钱与性的交易活动,虽然该交易在同性之间进行,但该行为妨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尚,均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宣判后,二人均表示要上诉。

  成华法检本报记者黄庆锋

  新闻链接

  成都“红蝙蝠”案1998年11月,成都警方在一名为“红蝙蝠”的茶屋挡获数对男同性恋者。同年12月,茶屋老板黄某被检察院批捕,后因法律依据不充分撤案。

  南京“正麒”吧案2003年8月,南京警方在“正麒”演艺吧内捣毁一同性恋卖淫窝点,老板李宁等人以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拘,后因法律无明确规定被释放。同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案作出口头批复:组织男青年向同性卖淫,比照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2004年2月,南京秦淮区法院一审判李宁组织卖淫罪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6万元。

  四川首例强迫卖淫案2004年,一唐姓男子以语言威胁等方法,迫使陈某(男)向男性卖淫两次。去年3月,金牛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唐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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