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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死人"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刘某被判赔4.8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8:39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在刘某的高声叫骂中,马某因“气不过”而引发疾病死亡。“骂死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日前,湟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湟中县李家山镇上坪村村民刘某因承包地浇水问题与村支部书记张某产生矛盾。2005年6月23日,刘某明知张某之妻马某患有脑出血、高血压等疾病,精神不能受意外刺激,却酒后在村里当众高声辱骂张某。当晚10时许,刘某第二次来到张某家,一边用铁锨砸门,一
边谩骂张某,张某见状冲出门外与刘某发生冲突,两人厮打起来。张某之妻马某目睹两人争斗,精神大受刺激,致使旧病复发,当晚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05年6月24日死亡。事后,张某以刘某的言行致妻子马某死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湟中县人民法院上五庄法庭受理该案后,多次走访群众和目击者,认定刘某的行为对死者马某的确造成了较大的精神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诱导了马某疾病的复发,是马某发病的外在因素,马某事发前就患有疾病,虽经治疗尚未痊愈,也是致马某死亡的原因之一。据这一事实,法院依法确定刘某对马某的死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马某的死亡给张某及其家人造成精神痛苦,刘某辱骂他人主观上有过错,刘某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4.8万余元。

  此案宣判后被告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刘某又以服判为由撤诉。 (作者 文玲 吴永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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