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保险公司应先垫付抢救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1:16 北京娱乐信报 | |||||||||
刘大妈的老伴赵某今年初被一辆小轿车撞伤。交警认定事故由赵某和司机田某各承担50%的责任,田某在支付了8000多元抢救费后,不肯再付。赵伤势严重,家中又无经济来源,只有一点退休费,因此刘大妈向交管部门求助。交警调查核实,田某驾驶的汽车在保险公司已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额为50000元。交警大队便向保险公司下发了交通事故抢救费垫付通知书,可该公司以《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刚刚颁布、尚未正式实施为由拒绝按通知支付。刘大妈心急如焚,为此给本报交通事故帮助热线打来电话寻求帮助。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孙勇律师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先行垫付赵某的抢救费。虽然现在《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尚未正式实施,但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曾发布相关《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履行先行垫付的义务。像刘大妈这种处境,保险公司拒绝履行垫付义务,她可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实习生 王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