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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四年自感重判提起申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1:45 重庆晚报

  本报讯4年前,裴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四项罪名被判刑20年。服刑时,他与狱友聊天受到启发,提起申诉。昨日,已服刑4年多的裴某重新站在法院被告席上,为自己作罪轻辩护。

  据悉,现年53岁的裴某于2000年12月被捕,2001年12月判刑,现正在重庆市监狱服刑。据一审法院认定,1994年至2000年11月,裴某担任南岸区科技发展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1994年10月至1999年3月,该公司在其营业点张贴广告,以月息16‰的高利息,累计吸收公众存款1.5亿以上;1997年10月,裴某申请成立了另一家公司,短短半年,吸收股金上千万。法院认为,裴某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半。同时,裴某因挪用资金100余万元,被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300多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5年;虚报注册资本3000余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最终,裴某被以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

  2004年8月,裴某在服刑期间,偶然认识了和他有类似经历的服刑人员,两人聊天时,他从对方的经历中受到启发,决定申诉。3个月后,他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

  昨日,身着蓝色和白色条纹相间囚服的裴某站在市一中院的法庭上,为自己的旧案辩护。他的辩护人出示了数份证人证言,证明裴某当初成立的两家公司虽然登记为集体企业,实际上是其独自出资经营的私营企业。裴某认为,既然不是集体企业,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罪名就不能成立。他请求法院重审后轻判。

  对于裴某和其律师当庭提交的证据,主审法官表示要等合议庭评议后再决定是否采信。昨日庭审结束后,裴某又被押回重庆市监狱继续服刑。他的辩护律师表示,裴某十分感谢法院给他重审的机会,他将以平常心等待最后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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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是诉讼法赋予案件当事人的一项救济权利。如果案件当事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请求。但是,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刑事案件则没有期限限制。

  (记者 易守华)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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