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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男子以分红为诱饵两年骗得94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2:19 东方早报

  早报专稿 顾文剑

  邮寄广告信,在证券公司设摊,然后以“分红”为诱饵,拉拢市民购买债券,利用此举,4人两年时间“盘”到手9400余万元资金。昨日,徐汇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4名案犯作出了一审判决。

  2000年3月29日,上海佳景科技有限公司宣告成立,注册资金为50万元,其中刘晓峰占有8成股份担任法定代表人。

  在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间,刘晓峰以公司名义邮寄广告信,并指使同伙刘晔在某证券营业部设立摊点,其打出的招牌是“每购5万元债券,每月补贴50元,到期兑付时又一次性给予500元补贴”,此举让493位市民上了当。

  市民购买债券后,刘晓峰等4人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将上述债券抛售,获得了4300多万元资金。他们随即将这笔资金转入上海佳阳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然后以佳阳的名义与其他3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以8%~8.5%不等的年利率将资金借给对方炒

股票,试图从中获利。

  但由于所炒股票涉嫌幕后操纵,在2004年11月案发,这导致一些用资单位无力归还全部资金。

  与此同时,刘晓峰又在2003年11月26日,用100万元注册资金成立了上海佳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动用类似的手法招揽了53个个人投资者,共计价值490万元的债券存入公司的账户。后因借款方投资失误,到期未能偿还,最终导致投资者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发后,刘晓峰等人非法吸收的存款大部分已经返还,未退还部分,法院判决其进行退赔。在昨天的庭审中,参加旁听的受害人金老太告诉上海东方早报记者,“和老伴一共投了14万元,这些钱是多年辛苦积攒起来用来养老的,本想找个好的投资渠道多赚点钱,结果打了水漂。”

  法院审理后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上海佳景科技有限公司责任,判处罚金50万元;判处上海佳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对两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刘晓峰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0万元;刘晔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处罚金2万元。另外两名案犯因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刑罚,因此判处方剑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处罚金2万元;判处何湘熔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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