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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妻子不承认“过度治疗”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2:23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李晓明

  丈夫得了肝硬化,未经妻子同意,自行向亲戚借了20万元巨款完成了肝移植手术。然而,妻子却认为进行肝移植并非必要,手术费应作为丈夫的个人债务,不愿承担共同偿还义务。于是,不愿单独还债的丈夫将妻子告上法庭,提出离婚诉请并要求法院确认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丈夫自借20万元完成肝移植

  7年前,25岁的李强和比自己小3岁的杨芳结婚。结婚初期两人感情还不错,可是共同生活5年后,矛盾逐渐显露,杨芳埋怨丈夫老是抽烟喝酒,李强则对妻子老是管着自己感到不耐烦,两人也从最初的争吵逐渐升级到冷战,并于2年前开始分居。

  两人分居期间,少了妻子管制,李强更是不加节制地抽烟喝酒,小毛小病也是纷至沓来。在一次住院检查中,李强被查出肝脏有毛病,最终被确诊为肝硬化。这个诊断结果让李强有些急了,咨询了相关医生后李强决定进行肝移植手术,以彻底治愈疾病。可是肝移植手术所需费用巨大,李强一时无法筹出手术费用,只好转向妻子求助,不想却被妻子拒绝。此种情况下,李强自行向亲戚借了20万元,完成了肝移植手术。

  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引争议

  自己做手术妻子却不肯为自己筹款,况且两人已分居多时感情渐淡,因此李强向妻子提出离婚,但是要其共同承担手术所花费的20万元借款。而对于这笔未经过自己同意的巨额借款,杨芳不同意承担共同偿还义务,于是双方诉至法庭。

  法庭上,这笔借款究竟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李强认为,这笔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是为了给自己治疗疾病所负债务,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杨芳提出,肝移植并不是治疗肝硬化的必需手段,通过药物治疗等更加经济的手段同样可以控制病情,因此这笔手术借款不是必要的花费,而且又没有经过她本人同意,因此她认为这是丈夫的个人债务。

  记者了解到,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曾有明确约定:共同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中包括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拍案说法】

  "共同债务"中医疗费用界定模糊

  然而,夫妻共同债务中对医疗费用的界定却比较模糊,其前提是“合理的”。那么肝移植、肾移植这类新型手术的巨额花费是否是“合理的”呢?法律并未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是本案的判决难点。法院将慎重对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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