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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蒙冤入狱861天后被无罪释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6:59 辽沈晚报

  在蒙冤入狱861天后,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镇农民周英明终于又回到了家中,他被宣告无罪释放。“多亏了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是他们秉公执法我们才有今天的好结果!”周英明的父母妻儿这样告诉记者。

  开车摊上交通肇事

  昨天记者见到周英明时,他正在家中挂着点滴,一周前,他刚刚从监狱里释放出来。他向记者介绍了4年前的那一幕。2002年2月3日晚,他驾驶一辆解放尖头挂货车去山海关送空啤酒瓶,那天晚上雾非常大,打着车灯几米以外就看不到路,所以车速非常慢。半夜时,他行驶到了102国道绥中前所镇市场门前时,隐约看见车前有个不到1米高的黑糊糊的东西,于是他慢慢绕过去。之后下了车回到那个黑东西附近查看,仔细看了一会儿,什么也没发现,于是又上车行驶。但是几天后,他就被列为了一起交通肇事的重大犯罪嫌疑人。

  稀里糊涂进了监狱

  2002年2月3日9时30分,在西甸子镇小学附近公路上发现一具无上肢的女尸,在前所镇市场门前发现两只人的手臂。警方最终认定,死者叫李某,是被钝性致伤物作用后,勒颈窒息致死并移尸。

  2002年5月27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是周英明将行人李某撞成重伤后驾车逃逸。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羁押123天,后被取保候审。

  对这认定,周英明不服,并先后两次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之后还提起了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一审驳回了他的请求,二审撤销了绥中法院的一审判决,要求发回重审。然而就在行政诉讼重审之前的2004年3月16日,周英明被刑拘,并在8天后以涉嫌犯交通肇罪批被捕。

  2004年7月15日,绥中法院对周英明作出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判处他有期徒刑5年3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种经济损失26632元。周英明不服,上诉至葫芦岛市中法,2004年11月5日,葫芦岛市中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刑事部分一审判决,对民事部分作了改判。周英明进了监狱。

  坐监861天后得清白

  尽管此案有了终审判决,但周英明还是不服,并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葫芦岛市中法法官再审此案时发现了诸多疑点,认为原判决认定周英明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主要证据的公安部的法医物检意见书结论也不能成立,而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基于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形成的,鉴于公安部意见书所存在的问题,事故责任认定书亦应属证据不足。

  2006年3月24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宣告周英明无罪,同时驳回死者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当天,周英明被无罪释放。至此,周英明蒙冤入狱达861天。

  驻葫芦岛记者 冯玉兴

  (感谢吴宏图 协助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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