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有关收费标准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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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8:54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决定调整我省城市出租汽车“三证”执收主体以及核准“三证”工本费和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并从昨日起执行。 据了解,城市出租汽车“三证”工本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为:经营资格证工本费每证20元;车辆运营证工本费每证8元;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每证10元。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城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工本费的收费对象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工本费的收费对象为出租汽车的产权所有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收费对象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包括正班、副班驾驶员。 按要求,各收费执收单位要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对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公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