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女孩“翻斗乐”受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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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9:29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顾琼)6岁女孩亮亮(化名)在公园内的“翻斗乐弹跳城”玩耍时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日前,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公园赔偿亮亮医疗费等合计34170元。 去年8月26日上午,亮亮在妈妈陪同下,到公园内的“翻斗乐弹跳城”玩耍时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经检查确诊为右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公园为此支付了6000元住院费。9月24日,亮亮出院,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构成十级伤残。嗣后,亮亮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园作为“翻斗乐弹跳城”的经营者,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原告母亲未看见孩子受伤经过,亦有失职之处,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去年8月26日上午,亮亮在妈妈陪同下,到公园内的“翻斗乐弹跳城”玩耍时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经检查确诊为右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公园为此支付了6000元住院费。9月24日,亮亮出院,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构成十级伤残。嗣后,亮亮诉至法院,要求公园方赔偿损失52148.7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园作为“翻斗乐弹跳城”的经营者,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原告母亲未看见孩子受伤经过,亦有失职之处,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name=brie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