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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制订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新措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11:04 大华网-汕头日报

  本报讯(记者赵令蔚)“‘以和为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冤家宜解不宜结’。本院建议双方互谅互让,着眼长远,平等、友好地进行协商,达成调解意见。……”从今年3月1日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在首次接到诉讼文书时,还能同时接到一份充满着人文关怀的《调解建议书》,引导当事人自主适当地处分民事权利,协商解决纷争。实践中,有一些案件判决之后,赢得官司的一方未必高兴,输的一方则怨气冲天,当事人申诉不止,也带来了执行难乃至无休止的上访等后果,矛盾纠纷仍旧没有彻底解
决,甚至可能进一步激化,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审判活动怎样才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成了各地法院不断探索的一个课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息讼止争,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自3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意见,当事人矛盾可能激化、涉及群体性事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影响较大、适用法律争议较大、其他通过裁判难以息讼止争的案件应当争取调解结案。调解工作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一般应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工作应贯穿于民商事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该意见的出台和施行,是我市法院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有益探索,也是我市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诉讼调解是一种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民事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充分证明,诉讼调解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资源,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更重要的是,诉讼调解更便于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有利于彻底解决民商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现在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人们的思维观念、利益关系都发生着很大的变化,各种矛盾尖锐、复杂的情况下,诉讼调解因往往能够“化干戈为玉帛”,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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