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建筑设备长期不还惹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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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13:19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记者 李健 时间:4月3日 地点: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缘由:上诉人彭某于2003年5月30日向被上诉人周某某借搅拌机两台、跳板49块、脚手杆130根、推车28台、振倒器4台。当时,彭某向周某某出具了借据。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周某某多次向彭某索要建筑设备,彭某始终没有归还。 上诉人彭某认为,我给别人修建的工程没有达到验收标准,所以对方没给我一分钱建筑款。当时没有钱支付工人的工资,我便想尽一切办法拖延发工资的时间。但工人在干活时吃饭需要费用,所以我把部分建筑设备变卖掉,这才把工程干完。因为没钱给工人发工资,工人就把剩下的所有建筑设备扣压了,我现在什么都没有了。我给周某某出具借据的日期是2003年5月30日,在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他没有一次要求我归还建筑设备,已经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再有就是周某某所要求的建筑设备金额过高,他提供的是旧设备,却按新设备要求赔偿。 被上诉人周某某认为,彭某是经人介绍借走建筑设备的,我和他根本不认识。至于彭某所说的当时把建筑设备卖了是为了给工人吃饭,这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其余的设备被工人扣了,也不能成为彭某不还我建筑设备的理由。我要的只是属于我个人的东西,其他的我不管。我提出的赔偿金额我认为是合理的。 辩论焦点:1、该案的诉讼实效是否已过。2、提出的建筑设备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