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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拉客仔被判抢劫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13:55 海峡网-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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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海沧法院、市中级法院给另一名拉客仔张卫光的罪名,不是强迫交易罪,而是抢劫罪,张最后被处刑8年,并处罚金1000元。

  同样是莲花路口的拉客仔,为什么有的受到强迫交易罪的处罚,有的却是抢劫罪,
量刑也相差悬殊呢?

  海沧区法院刑庭负责人说,主要是看占有财物与合理价钱的差价,来判定其行为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比如崔北田一案,被告人在带路后,以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55元,与实际票价20元相差不大,因此触犯的是强迫交易罪。而张卫光在带路后,先要了20元的带客费,后又要10元的辛苦费。在被害人只剩5元零钱的情况下,出拳殴打被害人并语言威胁,强行抢走300元。

  张卫光迫使被害人交出的钱款比实际票价相差20余倍,因此构成抢劫罪。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海刑(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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