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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持假冒委托书出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14:28 新民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顾琼记者袁玮)案外人持假冒委托书参加庭审,法官仔细比对发现问题。日前,虹口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房贷合同纠纷案件时,对妨碍诉讼的案外人丁民(化名)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民事制裁。

  2004年7月9日,张小姐与中国银行签订了《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住房(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张小姐向银行借款18.1万元,贷款期限自2004年7月23日至2024年
7月23日止。但自2004年8月起,张小姐未按合同约定向银行方还款,且经屡次催讨仍拒不还款。银行遂起诉到虹口区法院。

  案件审理中,张小姐没有参加庭审。出庭的是个叫丁民的案外人,自称是张小姐的“委托人”,还持有张小姐“签名”的委托书。法官经仔细比对,发现丁民所持委托书上张小姐的签名有异。经查问,丁承认这份委托书不是张小姐本人交给他的,他也知道委托书不是张的笔迹,委托书是张的亲戚交给他的。

  法院认为,案外人丁民明知在没有张小姐委托的情形下,持非张小姐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到法院参加诉讼,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故给予上述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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