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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家医院未履行法定 书面建议义务终审被判赔15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17:53 云南日报

  新华社成都4月6日电(记者任硌)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崇州市一家医院因对一高龄产妇未履行法定的书面建议义务进行产前诊断, 结果致使新生儿先天性遗传疾病未在胎儿时期被发现,出生后即为先天愚型, 需终身依赖抚养才能生存。成都中院近日对此案终审结案,认定被告崇州市这家医院具有过错,并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即 6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之子的生活费、护理费、检测费等共计15万余元。

  原告张某2002年下半年在成都接受试管婴儿手术怀孕后,于2003年2月到崇州市一家医院建卡,接受保胎及孕期保健服务,与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因其年龄已超过35周岁,且为初产妇,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医院应书面建议张某进行产前诊断,但却未履行此法定义务,故原告方认为过错全部在医院,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被告医院辩解其履行了口头告知义务,但却无充分证据加之证明。而且,即使被告医院进行了口头告知,也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法院对其辩解不予支持。

  成都中院终审认为,即使被告医院履行了法定书面建议义务对张某进行产前诊断,也只是可能避免当前此结果的发生,而不是必然得以避免,因此医院对此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医院不作为的行为客观上对造成张某没有进行必要的产前诊断的后果是具有过错的,且应承担主要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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