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伴醉酒身亡 粗心酒友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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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1:19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安康讯 (通讯员 张涛 记者 蔡建国)因未尽到安全扶助义务,导致同伴酒后摔伤死亡,近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连带责任,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6万元。 2005年4月10日下午3时许,死者张某与同事王某、余某、马某一起喝完酒后,王某等三人见张某醉了,便劝其不要骑摩托车,由王某骑张某的摩托车带其回家。途中,张某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余某、马某在明知张某酒后摔倒并尿湿裤子,应当共同预见到张某有可能人身受到损害引起严重后果,但三被告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又未及时将张某送到医院救治或告知张某家属,最终延误了张某最佳救治时机,从而造成张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故三被告对张某死亡事件负有主观上的过失责任,应适当承担张某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鉴于死者家属在诉讼中,已认识到张某对其死亡负有主要过错责任,放弃了大部分经济赔偿,仅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张某死亡的部分经济损失。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