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同伴醉酒身亡 粗心酒友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1:19 三秦都市报

  本报安康讯 (通讯员 张涛 记者 蔡建国)因未尽到安全扶助义务,导致同伴酒后摔伤死亡,近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连带责任,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6万元。

  2005年4月10日下午3时许,死者张某与同事王某、余某、马某一起喝完酒后,王某等三人见张某醉了,便劝其不要骑摩托车,由王某骑张某的摩托车带其回家。途中,张某要
求王某停车,王某同意后,张某便自己骑摩托车回家,王某走了几步后不放心,回头发现张某已摔倒在地,被摩托车压在身上。王某在扶张某时,见扶不起来,于是就打电话叫来余某、马某,二人来后发现张某躺在地上,而且尿湿了裤子,便叫来黄包车将张某拉至其家楼下,王某、余某、马某三人一起将张某抬到四楼其家,见其家中无人,便脱掉张某裤子并将张某抬到床上,三人在未告知张某家属的情况下就全部离开。张某家属回来后,以为张某酒后昏睡而未加注意,29小时后,张某家属见张某仍昏睡不醒,感到事态严重,便将张某送到医院抢救,但因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张某于同月12日下午5时死亡。后经公安机关尸检,确定张某系钝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余某、马某在明知张某酒后摔倒并尿湿裤子,应当共同预见到张某有可能人身受到损害引起严重后果,但三被告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又未及时将张某送到医院救治或告知张某家属,最终延误了张某最佳救治时机,从而造成张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故三被告对张某死亡事件负有主观上的过失责任,应适当承担张某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鉴于死者家属在诉讼中,已认识到张某对其死亡负有主要过错责任,放弃了大部分经济赔偿,仅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张某死亡的部分经济损失。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