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变楼层“缩水” 开发商被判承担违约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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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9:50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开发公司擅自变更合同,未按约定开发建造楼房,致购房者未能取得协议约定的房屋。结果,开发公司被判承担违约责任。 购买房屋时合同约定房屋为六层楼,岂料实际交付时房屋却成了五层楼,致使购房者原定房屋成了顶层房。为此,购房人将该房屋开发商告上法庭,后经法院审理,该开发公司被判赔偿购房者经济损失近8000元。
2003年8月,南京市民于某与一开发公司签订了书面购房协议,于某购买该开发公司开发的某花园房屋一套,面积为41.04平方米,售价每平方米1700元,总计房款6万余元,根据合同规定,该栋楼房共有六层,于某遂选购了五楼,双方约定交房期限为2004年12月底,合同签订当天,于某便交付了全部购房款。 可是由于开发公司未有开发建造合同约定的楼房,在实际交付中,便将于某所购房屋调至总楼层为五层的楼房中,致使于某所购房屋变成了顶层房屋,而相同楼层的房屋售价是每平方米1530元,双方为此产生纠纷。2005年8月,于某以开发公司违约、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将开发公司告上南京雨花台区法院,要求退还差价款并赔偿其其他损失1万元。开发公司则表示,于某所购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是为解决安置拆迁户住房问题建造的。没有开发建造合同约定的楼房不是其单方面所致,有不可抗力,因此不同意退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与开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于某按协议约定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公司应按协议约定交付相应的房屋。因开发公司擅自变更合同,未按约定开发建造楼房,致于某未能取得协议约定的房屋,开发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公司认为未按约定开发建造楼房不是单方面行为导致,有不可抗力,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成立。2005年11月,雨花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公司赔偿于某房屋差价款及过渡费共7000多元。由于于某认为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较低,遂提出上诉。昨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