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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贴“小字报”谩骂弟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14:28 新民晚报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因遗产分割发生矛盾,年近六旬的大哥竟然张贴“小字报”谩骂弟弟。日前,嘉定区法院对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责令大哥春光(化名)向弟弟春明(化名)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为遗产兄弟反目

  春光和春明是同胞兄弟,父母共生育了6个子女,春光是长子,春明排行最小。他们的父亲早逝,母亲王老太孤身一人把6个子女拉扯大。

  2005年5月,母亲被查出患有晚期食道癌。为了母亲的治疗和照料问题,春光与弟妹间产生了矛盾。同年9月,母亲立下公证遗嘱一份,写明其名下的房产由春明等兄妹5人继承,唯独没有大哥春光的份。为此,春光与弟妹间的矛盾激化。

  不久,母亲去世。春光认为,母亲之所以剥夺他的继承权,是弟弟春明从中作梗。为了泄愤,春光三番五次在母亲原住处门口张贴“小字报”,矛头直指弟弟春明,甚至用“狗头军师”等字眼对春明谩骂和诅咒,引得附近居民都来观看,给春明的日常生活带来很多困扰。春明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要求大哥春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小字报侮辱人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春光在公开场合以“小字报”的形式表达其不满情绪,内容充满了对春明人格的侮辱,侵犯了春明的人格尊严,因此应当认定被告在主观上有过错。从春光屡次在其母亲家门口张贴有损原告形象的“小字报”的情形分析,可以推定该“小字报”内容至少被他母亲住处周围邻居知道,并在该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春光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已构成对春明名誉的侵害,其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春光的侵权行为使春明产生了焦虑、气愤、烦恼等心理状态,造成春明精神上的痛苦,所以对春明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权利,是对特定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告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通讯员吴红兰本报记者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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