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偷电脑换钱交学费 法庭免予刑事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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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08:01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法官:他有自首、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也是为他前途着想 早报讯 (成华法检记者吴楚瞳实习生杨晓英)成都某高校大四在校生胡昊然(化名),偷了他人电脑准备变卖换钱交学费。成华区法院6日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宣判对胡昊然免予刑事处罚。
2005年4月,胡昊然住在崔家店一暂住房内,发现邻居房中有一部电脑。5月初,学校催胡交学费,“我心里就想搞点钱来交学费,想偷他们的电脑出来换点钱交学费,但一直没有机会。” 5月中旬某夜10时许,胡打开了自己房内的天花板,“我发现天花板上两间房是相通的,可以到对面的房间。”5月22日晚11时许,胡发现邻居已两三天没回来了,他估计当晚也不会回来,于是决定作案。他打开了天花板爬到了邻居的房中,分两次将电脑主机和显示器搬入自己房内,离去前又打开了邻居家的窗户,“我想让他们以为是有人从窗户翻进来偷的电脑。” 胡将电脑用棉被包起来后放到编织袋内,次日搬回学校宿舍,锁在铁柜内,并向房东退房。被盗人报案之后,公安机关很快将目标锁定在胡身上。被公安机关传讯后,胡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并带领公安人员将藏匿于学生宿舍内的电脑取回。5月25日,胡因涉嫌盗窃罪被成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判后专访 被告:心情很复杂很感动 法院既然认为胡昊然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为何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胡昊然本人对这一判决结果又作何感想?本报记者在宣判结束之后,采访了该案审判员袁跃成及胡昊然。 法官:依法从轻处罚 袁跃成表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虽然胡昊然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他被公安机关传讯后即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应视为自首。胡又主动带领公安人员将藏匿的电脑取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此外,袁跃成说:“考虑到胡昊然不管是在公安机关交待,还是在庭审过程中,都说过自己偷电脑是为了交学费,区别其他盗窃是基于好逸恶劳的情况。而且,我们也要考虑胡昊然作为一个大学生,和他自身的前途问题,因此作出这样的判决。” 被告:没想到这个结果 对胡昊然而言,这样的判决结果完全在意料之外:“确实没想到这个结果,太意外了。”庭审结束之后,袁跃成一句“再给你一次机会”,让胡昊然感动不已:“我一向嘴比较笨,当时的心情又很复杂,并没有说什么,但内心真的很感动。” 事情发生后,胡昊然所在高校给予他“留校察看”的处分,“我后来表现一直不错,希望回到一个好学生的状态。”胡昊然告诉记者,由于家境贫寒,自己至今还欠着近5000元学费:“我准备找亲戚朋友借来交齐,等以后毕业了找到工作再一点一点地还,不会再做违法的事情。”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