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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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08:53 石家庄日报 | |||||||||
租房给身份不明者最高罚500元 《石家庄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出台,4月10日起执行 本报讯(记者贾伟利)从4月10日起,我市将执行新出台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其中,出租人将房屋租赁给无证件人员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
该规定全称为《石家庄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其中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旅馆业以外,公民私有或者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制定该规定旨在加强租赁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赁人的治安责任。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与所在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三方联合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接受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租赁房屋的调查登记工作;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在承租人入住后2日内,对承租人和同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逐人登记。对流动人口承租人及同住人,督促或者带领其按规定申领暂住证。承租人不再承租或变更承租人时,及时向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不得包庇、纵容、袒护承租人及同住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承租人及同住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房屋租赁人的治安责任:必须持有本人和同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流动人口应在规定时间内申领暂住证;在租赁房屋留宿新来的流动人口,必须督促其在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向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不得留宿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承租的房屋用于制造、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严禁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在居住人员中确定治安责任人,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规定中明确,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不得向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介绍承租房屋。同时,还要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防范工作责任书,并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台账制度。同时,对房屋出租人、房屋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