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员五次挪公款近69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9日01:41 东亚经贸新闻 | |||||||||
仅23天就挪用如此巨额公款,获刑12年 东亚讯(记者 崔雷 实习记者 王春丽) 利用自己身为储蓄所代办员的职务,仅仅23天内,先后五次指使他人挪用公款近69万。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常某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今年36岁的常某家住长春市朝阳区万宝街,是原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西安大路储蓄所代办员。1998年12月间,常某将交通银行储户的账号、密码等信息告诉原交通银行电子大楼分理处储蓄专柜负责人梁某(已判刑),让梁某私自填写取款凭条,分别于同年12月7日提取储户葛某存款18万元,用于返还梁某先前挪用的国债周转金;12日,又提取葛某9900元。就这样,梁某五次共提取储户存款689870元为个人使用,至今未返还。 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常某属挪用公款罪共犯,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