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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2005十大案昨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9日08:56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街道办主任挪用624万余元用于赌博被判无期

  徐洪亮在任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财务服务中心主任和某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主任期间,在2000年5月至2004年1月接近4年的时间里,先后挪用公款624万余元用于赌博。2004年5月13日,检查机关在珠海将徐洪亮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全面收集证据,使该案由最初只有1笔犯罪事实增加到结案时的102笔,涉案金额也由立案时的20余万元扩大到 624万余元。2005年5月1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徐洪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报曾报道)

  ●一贪官狂吞 64万余元换来18年刑

  曾任基层地税局负责人的陈某以帮助他人完成财政税收任务,多次将辖区内企业的应缴税款拉至异地缴纳,共收受好处12万元。此外,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将17万余元占为己有,并以他人借款的名义挪用35万余元,作为首期付款及相关费用,购买了一套价值130余万元的网点房,租给他人经营。

  青岛市检察院反贪局在获取陈某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后,两上北京、三下东营,用7个多月的时间成功破获了这起职务犯罪案件,陈某最终被法院以数罪并罚判处18年有期徒刑。

  ●修路民工摔成高位截瘫,施工队被判埋单

  杨某在平度市某修缮队承包的建筑工地施工时,掉入升降机坑中,导致一级伤残,高位截瘫。平度市劳动部门认定杨某为工伤,该修缮队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认可。此案经修缮队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修缮队已将建筑工地的人工活承包给个人,修缮队不是工伤事故单位,不承担责任,判决撤销了劳动部门所做的工伤认定。

  二审判决后,杨某提出申诉。青岛市检察院从各类档案和卷宗中搜集证言和书证上百页,揭穿了该修缮队所谓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说法,认定杨某与修缮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作出“抗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不当,应予撤销”的再审判决。

  ●盗窃五个古力盖,换来三年刑

  山东省泗水县泉林镇农民王同礼于2005年6月13日凌晨 3时,携带铁钩,骑摩托车窜至李沧区夏庄路 67号四号楼北侧,先后掀盗总价值四百余元的五个古力井盖,意欲卖废铁赚钱,但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

  李沧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王同礼提起公诉,法院据此做出有罪判决,判决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本报曾报道)

  ●货运公司经理侵吞46万余元领刑12年

  山东宏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翁蓬在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3年分4次侵吞公款46万余元。法院审理后对其做出了有期徒刑12年的判决。

  ●三恶犯枪杀会计酿“2·24”特大持枪抢劫案

  2005年2月24日下午3时30分,3名犯罪分子在李沧区振华路、重庆中路立交桥西侧一汽车修理厂内,将青岛某公司会计张某杀死在车内,劫走现金50万元后潜逃。

  这是建国以来在青岛市发生的一次性杀人后抢劫现金数额最大的案件。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办案人员3天内将郭利刚、张传国起诉到了法院。法院依法判决两名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本报曾报道)

  ●两次强奸幼女并封锁信息被判刑

  2003年春夏之交,胶州市胶北镇某村村民石志友在本村的桃园和瓜棚里,两次与12岁的女孩王某发生性关系。同年8月,该事败露,为保护王某的名声,经双方家长协商后决定私了,由石家赔偿王某伤害补偿费4000元,这起犯罪案件被无知的村民们压了下来。

  胶州市检察院在办理另外一起刑事案件时,从犯罪嫌疑人口中了解到了这一案情,将石志友诉至法院。石志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加工8年家具换来8万余元欠款

  1990年至 1997年,城阳兴达木业有限公司在为青岛一木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商店、供销公司商场加工家具期间,共被累积拖欠加工款8万余元。由于双方之间的加工业务已长达8年之久,没有书面合同,没有进行账目结算,兴达公司到处索款,却出现了相互推诿、无人负责的局面。该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灵,面临停产和破产的边缘。虽经起诉法院,但该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及逾期违约金的起诉请求被一审法院裁定驳回。

  兴达公司向城阳区检察院提起申诉后,检察机关进行详细地了调查取证,认为兴达公司持有的大量单据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再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改制后的商业有限公司支付兴达公司5万元,并负担诉讼费。

  ●根据欠条上时间锁定欠债人

  2000年,王某与前夫段某经崂山区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协议约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由王某一人承担。此后,李某持段某于2001年补写的一张金额为2万元的借条,向王某索要欠款。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三名证人,证实曾听说过此事,法院据此认为李某持有段某的借条,判决王某偿还李某2万元及利息,段某负连带责任。

  王某不服向崂山区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经调查取证,发现王某、段某为其所开酒楼购买空调的准确日期应为1999年6月10日,并于当天进行了安装,在出具借条的时间——1999年7月28日之前,该酒楼所配备的七台空调已经全部安装完毕,段某不可能也不需要再向李某借钱购买空调。法院在再审中对原审判决做出改判,判决段某偿还李某已支付的2万元及利息。

  ●出租房内非法办了三种杂志

  2001年年底至2004年7月,王某与李某、王某等人,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在市南区、四方区租房,以“都市潮”编辑部、青岛世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编辑了“都市潮”、“都市人”、“流行雨”三种期刊杂志,分别在青岛、潍坊等地印刷厂印刷成册,将三种杂志销往全国各地。至案发时,共发行非法期刊约50万册,价值200万元。

  三名被告人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本报曾报道)文/图本报记者栾磊本报通讯员卢海波王海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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