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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身份证存钱遭骗五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2:27 重庆晚报

  身份证主人因诈骗被判刑4年,银行也被告上法庭

  由于自己没有身份证,为在银行开户存钱,只好借用朋友的身份证,后来存折和借记卡被弄丢了,不得不找朋友携带其身份证去挂失。谁知朋友见账上的钱眼开,用身份证将钱支取转移。朋友因诈骗罪获刑后,当事人又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银行赔付其损失,一审判其获胜。

  借身份证开户

  龙红(化名),21岁,酉阳自治县甘溪镇人。2002年,她在该县麻旺镇金龙酒店打工期间,认识了大她三岁的石红卫。因无居民身份证,想在银行开户的她,于同年12月28日借石红卫的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麻旺营业所办理了存折、卡、存款合同,并存入部分现金。之后,多次存款和取款均无问题。

  去年2月20日,龙红的存折和卡被盗,心急的她立即赶往开户营业所挂失,因无身份证而挂失未果。为了尽快挂失,龙红不得不再次找石红卫借身份证。而此时的石红卫身在重庆市主城区,以工作忙、不方便为由拒绝回酉阳帮忙,也没有答应将身份证邮寄回酉阳。

  无奈之下,龙红便在2月22日赶到重庆市主城区,拿出1000元作为酬金,请石红卫回酉阳帮她挂失,并承诺事情办成之后再给6000元。24日,二人到麻旺营业所办理了卡的挂失手续。26日,龙红单独又办理了存折挂失手续,其挂失单均由她本人保管。

  存款落入朋友手中

  龙红原以为请朋友出马,拿1000元作酬谢就可以把事情办好,谁知石红卫听到她挂失未果这个消息时,便致电农行麻旺营业所,称龙红替她口头挂失,钱属于她,不能将钱支付给龙红。

  同年3月3日,在龙红挂失完后,石红卫便持身份证到银行营业所要求解除挂失。根据规定,挂失后满7天才能解挂,由于工作人员将2月份算成30天,误认为解挂期限已到,于是叫其出示挂失底单,石红卫谎称弄丢了,密码也忘了。工作人员见她持有身份证,便给她办理了解挂,并按照其要求将挂失的钱转存了5万到新卡,支取现金6900余元。

  3月5日,解挂期限到了,龙红便和堂兄一起去换新卡,得知存款已经被人取走,于是报案。后得知是石红卫将钱取走,便向其索要,但石红卫说钱属于她,拒绝退还。

  同年7月,因涉嫌诈骗罪,石红卫被酉阳自治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4年。石红卫不服,以钱系她所有,持有身份证,对存款形成法律上占有,取款时没有采取欺骗手段,是银行工作人员在解挂期未满的情况下即支付存款等理由上诉至市四中院。

  终审法院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状告银行索赔一审获胜

  在石红卫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后,龙红的钱找谁要?因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钱才在她之前被取走,于是,她便以此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本息。

  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为龙红是否是与银行有合同关系。龙红认为自己是银行的储户,从存款到挂失,银行方面均知道她是存款人的事实。银行方辩解称,因为龙红用别人的身份证存款,作为银行只能按实名制存款规定办理,因此存款人是石红卫,银行与龙红之间没有建立任何合同关系。至于该款挂失后,银行工作人员的确工作失误,但与龙红没有关系,银行无责任赔偿其存款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龙红借用身份证开户之事,银行方面知晓,而且龙红与石红卫之间的行为是一种间接代理关系,当建立存款账户事务完成,石红卫的受托事务即告完成,其存、取款事务即由龙红处理,也就是说,龙红才是该存款的真正储户。因此,龙红与银行方面是存款合同的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关系,鉴于银行方面的工作失误致使其存款被他人取走,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赔偿后,银行方可向石红卫追偿。

  见习记者张勇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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